2014年3月,聊城市張蕾(化名)被劫匪劫持,劫匪逼問出張蕾銀行卡密碼後將其殺害,隨後持卡到銀行取現被吞卡,劫匪用自己的身份證從銀行將卡取出,並將卡內十萬元現金取出揮霍。張蕾的父母多次找銀行理論均未果,將銀行告上法院。聊城東昌府區法院審理認為,銀行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,判決銀行承擔吞卡後給張蕾的父母造成損失的80%。
  本報記者 孟凡蕭 通訊員 王希玉 潘輝 蔣國強 曲平
  案情回放
  女子被劫匪綁架殺害 銀行卡內十萬被取走
  2014年3月,張蕾在下班途中被劫匪綁架殺害。在劫持過程中,劫匪逼問出張蕾銀行卡密碼。劫匪搜出的張蕾持有的銀行卡內有十萬元存款。
  劫匪在獲取張蕾銀行卡密碼後,到銀行ATM機取現,在一次性取出1萬元後,劫匪再次進行操作時,銀行卡被ATM機吞沒。劫匪打電話告知銀行工作人員,並登記了自己的名字。
  次日,劫匪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到吞卡的銀行去領卡,銀行工作人員看了劫匪身份證後,就將銀行卡交給了劫匪。隨後,劫匪持張蕾的銀行卡,分多次將卡內餘款9萬元取出並揮霍。
  案發後,劫匪被公安機關繩之以法,經過司法程序後,被判刑。
  多次討說法均遭拒絕 被害人父母狀告銀行
  劫匪被判刑後,張蕾父母心情逐漸恢復平靜。在回憶案件細節時,認為其女兒銀行卡被銀行ATM機吞卡後,銀行工作人員未按相關操作過程處理,導致劫匪將卡領取,將女兒卡內存款取現揮霍。銀行存在過錯,理應承擔他們的損失。隨後,張蕾父母多次到銀行主張權利,均遭到銀行的拒絕,無奈之下,張蕾父母將銀行告上法庭。
  庭審時,張蕾父母稱,銀行在劫匪領卡時,沒有審查劫匪是不是銀行卡的所有人,違反了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義務。而銀行方則認為根據目前的規定及為儲戶保密的原則,銀行只能審查持卡人的身份,持卡人是不是開卡人,銀行無權進行審查。銀行將銀行卡退還給劫匪的行為是否合規,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。
  審理中,雙方各自提交了山東省會計業務操作規範的規定支持自己的主張。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,“吞沒卡的處理,自助設備管理員對取出的吞沒卡,應當及時登記《吞沒卡登記簿》,妥善保管。因持卡人操作失誤或者自助設備發生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吞卡,持卡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其他可以證明為卡持有者的材料,到自助設備所屬營業機構辦理領卡手續,委托他人代領時,還應出示代領人身份證及委托書,審核無誤後,在吞卡當日即可辦理領取手續。吞卡四日內無人領取的,由自助設備所屬營業機構剪角作廢,定期逐級上交。”
  法官說法
  客觀上“幫助”了劫匪 銀行擔責賠償72000元
  東昌府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:銀行卡作為當下人們存取款方便快捷的工具,便利性、安全性是其顯著特點。銀行安裝設置ATM機,允許持卡人跨行取款,說明銀行已經加入銀聯組織,並遵守銀聯章程,對取款人負有存取款義務,銀行與持卡人之間建立了存取款合同法律關係。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》第六條規定,“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。”既然銀行與取款人之間存在存取款法律關係,銀行即有保障存取款人資金安全的義務。在本案中,直接侵犯張蕾父母財產權利的是犯罪分子,因罪犯未能足額賠償張蕾父母,張蕾父母可以選擇侵權法律關係起訴罪犯,也可以選擇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係向銀行主張權利。
  《銀行卡自動櫃員機(ATM)終端規範》規定,持卡人是“卡的合法持有人,即與卡對應的銀行賬戶相聯繫的客戶”。《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》規定,“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,不得出租和轉借。”據此可以認定,銀行卡的持卡人是一個特定概念,是指發卡行批准的並由發卡行記載其身份信息的銀行卡持有人,並非泛指任何持有銀行卡並知悉密碼的人。
  審理中銀行辯稱,持卡人取款時,作為取款行無法知道持卡人的基本身份信息,這是出於銀行對儲戶保密的原則決定的。在本案中,劫匪持有被劫持的銀行卡,在ATM機正常取款時,銀行方確實無法知道劫匪是不是合法持卡人。但是,當出現銀行卡被ATM機吞沒的特殊情況後,在劫匪領卡時,銀行應審查劫匪是不是銀行卡的合法持卡人,完全可以通過電話或責令劫匪提供持卡人的身份信息,或提供開卡行出具的持卡人身份的證明。
  銀行自己提供的會計規範中,在處理吞沒卡時也明確規定:“因持卡人操作失誤或者自助設備發生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吞卡,持卡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其他可以證明為卡持有者的材料,到自助設備所屬營業機構辦理領卡手續。”在本案中,劫匪僅僅依據“持卡人”的字面解釋,銀行方未讓劫匪提交其為“卡持有者”的材料,讓劫匪僅僅持自己的身份證就領取了被吞沒卡,客觀上為劫匪進一步侵犯張蕾的財產提供了便利。對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,銀行在履行存取款合同附隨的安全義務中有一定的過錯。結合本案實際,銀行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,法院酌定銀行承擔吞卡後給張蕾父母造成損失的百分之八十,判決銀行賠償張蕾父母72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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